| 1. |
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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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各項衍生性商品交易乃為規避因匯率、利率波動所造成之市場風險為目的,不作套利與投機用途。執行之依據除按主管機關頒布之相關法規、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外,悉依各公司制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本企業內規定之「外匯交易及風險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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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風險管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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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企業各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由總管理處財務部統一辦理,為落實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與交割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之風險控管原則,本企業於財務部內分設外匯交易組與風險管理組。外匯交易組於商品交易訂約後,由風險管理組與各金融機構雙向複核當日之交易明細內容,並執行後續相關之交割作業。一旦發現交易異常,則須立即擬訂處理對策,呈報財務部最高主管核准後,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2) 為避免因交易對象之信用異常而產生違約風險,本企業以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指標,依據所承作金融商品之風險與期間,明訂不同之可交易對象信用等級範圍,並每半年複核一次,以避免本企業因違約風險之發生而蒙受損失。
(3) 本企業獨立於總管理處財務部外分設內部稽核部門,不定期檢核財務部各項避險交易之成效與允當性,作成稽核報告呈報董事會授權之總管理處總(副總)經理核准後,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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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交易策略擬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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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避險交易策略之擬訂,乃由財務部外匯交易組依各公司外匯需求與資金餘絀狀況,配合市場走勢,研擬短、中、長期避險策略與選擇最適切之金融商品。並於每月例行召開之各公司最高幕僚及財務主管月會中,向本企業各公司財務最高主管及內部稽核部門提報市場走勢、風險管理與例行性、專案性避險交易之執行情形及計畫,並於會後以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授權之總管理處總(副總)經理同意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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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操作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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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企業之匯率避險以減少各公司淨匯率風險部位之自然避險為原則。日常營運外匯資金不足部分,均於市場匯率有利時買入即期或遠期外匯支應。對外幣長期負債,分別於簽約、撥款及利率、匯率處於相對低檔時與數家國際知名銀行簽訂換匯換率(CCS)契約,俾使本企業因匯率變動對營收獲利之影響減到最低。
(2) 針對本企業浮動利率之長期負債(包含浮動利率計息公司債),為規避利率波動風險,本公司經審慎評估金融市場情勢,分別於簽約、撥款及利率處於相對低檔時與數家國際知名銀行簽訂利率交換(IRS)契約,承作利率皆較投資計劃預估融資成本為低。目前訂約總金額已占公司總負債部位之相當比率(56%以上),故即使利率因不確定因素產生波動,對本企業影響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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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借款與避險部位之市價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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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風險管理組每週須按市價評估各長短期外幣借款部位與避險部位之未實現兌盈損評價資料,提報該部最高主管核簽,每月則須提報本企業各公司最高幕僚及財務主管月會,藉以確實掌控本企業各公司風險部位之兌盈損狀況與避險交易之執行成效。 |